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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若干措施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3-22 13:45:2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缓解

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1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 ”工作部署,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拓展融资渠道,优化金融供给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入力度。发挥信贷资金主渠道作用,力争2017年企业信贷投放规模达到10600亿元,当年新增1400亿元。强化地方金融机构表率带头作用,企业信贷年度累放力争达到3200亿元,新增370亿元,其中吉林银行年度新增110亿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度新增260亿元。鼓励其他银行机构积极向上争取规模和资源倾斜,千方百计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政策性银行机构年度企业信贷投放力争达到720亿元,新增280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年度企业信贷投放力争达到5900亿元,新增410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企业信贷投放力争达到740亿元,新增160亿元。各银行机构在积极扩大信贷规模的基础上,努力提升企业贷款户数和申贷获得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着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抢抓国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东北地区企业上市的重要机遇,启动 “上市驱动工程 ”,动态建立省级100户拟上市企业培育库,按近期重点、中期培育、远期关注的要求,组织 “腾飞类 ”“加油类 ”“种子类 ”等三类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各市、县按照不低于上一级数量20%建立本级培育库。建立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联合孵化培育机制,分层分类创新更大力度的财政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提高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性。对完成辅导备案并纳入我省年度重点培育计划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上市前期补助,降低企业上市前期成本。实施 “百千企业挂牌成长”计划,形成1000户规模的拟挂牌企业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培育,对在 “新三板 ”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万元,力争到2020年挂牌公司数量达到200家以上。探索整合设立全省统一的区域股权市场,对在精选板挂牌并纳入我省年度重点培育计划的前50户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推动区域股权市场完善交易服务功能,逐步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试点,争取建立企业挂牌转板机制,打造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建立地方各级政府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考核机制,完善评价督导体系,推动更多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大债券融资力度。建立100户债券发行企业库,建立企业发债综合协调机制,帮助发债企业解决增信、资金偿付等问题,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力争2017年债券融资规模达到3000亿元,企业债券融资增速达到15%。落实债券发行奖励政策,对发行可续期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企业,按发行额度给予1‰奖励,对省内企业资产证券化按融资额度1%给予奖励。(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拓展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完善融资渠道,增加金融供给主体,健全功能完备、相互补充、有序竞争的金融机构体系,拓宽资金来源。加大力度引进域外金融机构,引导更多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证券、保险机构在我省落地展业。积极培育新型金融机构,推进人寿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设立进程,支持民营银行稳健发展。加快农信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增强涉农信贷供给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县拓展业务网点,下沉金融服务,提高农村融资服务可得性。(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努力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加强银行机构广义信贷管理,强化监管制度执行力,监测贷款资金流向,引导资金更好回归实体经济。优化银行信贷流程,构建与重大项目、产业发展需求等相适应的新型信贷管理体制机制。支持省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为融资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资本中介服务。强化对地方保险机构监管,协调保险机构坚持审慎的保险定价策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地方交易场所监管,健全信息监测披露制度,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创新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服务

(六)健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为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继续扩大 “助保金池 ”铺底资金规模,加快向县(市)延伸,2018年前推动设立 “助保金池 ”26个以上,强化企业增信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优化涉农金融风险分担体系,进一步发挥好惠农信贷周转保障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支农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 “三农 ”信贷投放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围绕我省汽车零配件、农产品加工、特色资源、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等领域,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贷款业务,力争2017年创新25类金融产品。扩大企业 “银税互动 ”签约范围,增加诚信纳税企业的信贷规模。推动70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特色支农小额贷款公司,提升服务 “三农 ”的专业化水平。加快金融租赁市场发展,推动法人金融租赁公司针对涉农企业在生产设备、库存商品和闲置资产方面的融资租赁需求,创新特色融资租赁产品与服务,降低涉农企业融资成本。全面落实省政府降低企业成本和清费减负政策,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收费,严禁银行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加大金融创新奖励,对推出可复制性强的创新性金融服务和产品,推广范围达到全省30%以上地区的,按研发成本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创新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构建涵盖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 “三支柱一市场 ”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串并各类金融资源下沉上汇,畅通农村融资供需均衡渠道。加快省级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公司、省级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建设发展,拓展乡村金融服务站网点布局,力争3年内实现重点乡镇及节点性行政村全覆盖,村民10公里范围内享受标准化金融服务。探索组建省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物权融资股权连接机制,释放农村资产的财产权能和融资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资本化的质量和效率。深化土地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提升土地资源价值、农业产出效益、农民收入水平、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土地确权入户调查,尽快完成证书发放,制定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 “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省金融办、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保障企业信贷周转资金需求。落实 “续贷 ”“循环贷 ” “年审制 ”要求,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资金链紧张等暂时性困难的重点企业,推动银行机构按照 “一企一策 ”原则在本金展期、降低利息等方面予以支持,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加大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及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用于企业信贷周转的运作规模,提高企业应用的积极性,力争2017年累计周转资金达到300亿元。扩大企业信贷周转资金服务覆盖面,逐步推动企业信贷周转资金向市、县级延伸,缓解企业贷款到期续贷压力。(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精准融资投向,助推企业成长

(十)深化 “双创 ”企业融资服务。调整创新银行机构信贷政策,在贷款准入标准、考核激励机制、风险容忍度政策等方面加大对创业型、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不断提高基金数量和规模,加大对 “双创 ”企业投入力度,缓解 “最先一公里 ”资金来源问题。创新股权融资业务模式,建立 “天使投资人+合伙人制 ”等新型投融资机制,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导投资者加大对 “双创”企业投资力度。鼓励各地政府针对生物医药、量子通讯、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特点,提供适当融资配套资源,改善 “双创 ”企业融资条件,提高金融机构资金投放积极性。(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加大成长型企业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成长型企业的特点与需求,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推动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抓好产融合作平台建设,为成长型企业提供产融合作创新产品。加强对重点产业园区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面向高新技术、合作开发、对外开放等重点特色园区建设的资金投入,促进成长型企业集群发展。着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推进 “两所五校 ”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满足成长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需求。(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分类化解重点企业债务风险。下大力气缓解企业资金拖欠问题,对金融机构为重点拖欠源头企业解决拖欠问题发放流动资金支持的,按其额度给予05‰的奖励。坚持 “有保有控、区别对待 ”的差别化授信政策,避免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信贷 “一刀切 ”,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引入产业并购基金推动企业稳妥实施并购重组。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探索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加快 “国企改制 ”和 “债务重组 ”基金及吉盛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运营步伐,发挥双轮驱动作用,化降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债务风险。协调建立债权人委员会,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分析研判、长期监测、监督约束等工作机制,集体研究制定一致行动方案,多措并举帮助重点企业脱困,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机制引导,搭建服务平台

(十三)建立融资服务政策监测巩固优化机制。推动2018年前完成构建覆盖全省银行、证券、保险、小贷、典当、担保等领域及重点企业的全口径融资服务信息监测平台,强化金融运行指标调查统计,监测融资服务政策落实效果。建立全省优化融资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按季度定期通报融资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共商共研改进融资服务的举措办法,不断健全融资服务政策监测反馈调整提高运作机制。探索发布广覆盖、多层次融资价格指数,完善融资价格市场化运行走廊,引导融资价格回归合理区间。(省金融办、省统计局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推进重大项目融资平台建设,归集金融机构融资产品服务供给、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信息,完善产融高效对接机制,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融资市场体系。依托重大项目融资平台门户网站,实现企业融资需求网上申请、即时汇总、及时推荐,提高重大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效率。建立重大项目融资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融资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项目融资难题,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搭建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服务平台,争取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我省建设,力争2017年达到80亿元。每年开展银企对接活动20次以上,力争促成融资授信总额达到300亿元以上,确保有潜力的实体企业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合局、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强政策支持,改善融资环境

(十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信贷奖励方向向 “三农 ”、小微企业、科技企业等领域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强化金融服务,持续扩大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 “三个不低于 ”目标,对完成任务的金融机构按贷款投放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市、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促进扩大 “三农 ”融资规模。(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科技厅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用足用好货币和监管政策工具。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为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力争2017年支小再贷款累计发放额不低于上年,支农再贷款50亿元以上,扶贫再贷款累计发放额不低于上年,对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以及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累计办理再贴现达到40亿元以上。对 “三农 ”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法人金融机构或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准备金率政策,力争每年利用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释放可用资金50亿元以上。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主要服务小微企业的地方银行在审慎经营前提下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支持商业银行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内部实施细则,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