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岭城明珠”吉林省著名商标资格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5-04-24 15:34:32
关于撤销“岭城明珠”吉林省著名商标资格的决定
当事人:长岭县瑞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长岭县前进乡政府所在地
业务范围:为社内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种植业。
2015年1月,我局接到举报:当事人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吉林省著名商标“岭城明珠”商标不符合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经查,当事人没有依法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4年在申报“岭城明珠”商标(核定商品: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过程中,擅自伪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伪造的许可证复印件装订在著名商标申报材料卷中。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事实成立,依据《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吉林省著名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已被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经研究决定,撤销当事人“岭城明珠”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0337086号)的吉林省著名商标资格。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