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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申报相关知识

    更新时间:2013-08-30 09:11:56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申报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一)主要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材料的组织和制作

申报驰名商标的材料一般由摘要卷和企业证据卷两部分组成。

1、摘要卷做成活页卷,主要内容是政府推荐文件、工商局案件请示、案件材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此表填报后还需存入U盘一同上报)等。

2、企业证据卷是摘要卷里所填报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内容的细化、完善和补充,与摘要表内容有效衔接对应。重要证据(含国家行业协会排名、产品质量安全证明、完税证明)等必须是原件,企业审计报告和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为原件或公证过的复印件。 

3、关于材料装订。企业按照《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的填报顺序内容进行排版。根据提供材料内容的多少,装订成册,但摘要卷一般不超过一册,企业证据卷一般不超过两册。

三、通过商标管理案件申报驰名商标的程序和条件

(一)主要申报程序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要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省局,省局统一审核后,逐一案件请示,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总局商标局,由总局商标局根据有关材料作出是否驰名的认定。

(二)申报驰名商标的主要条件

1.持续使用5年以上的注册商标;

2.由企业提出诉求,并提供出商标被侵权和商标使用事实上已经驰名的充分证据;

3.有市(州)工商局立案,经调查核实侵权案件事实存在,证据材料齐全,并出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请示和完整的案卷材料;

4.是吉林省著名商标或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已列入当年的《驰名商标培育发展储备库》。

5.商标的主要产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营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产品销售(或服务)区域、广告宣传覆盖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其中广告需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

7. 企业在同行业中缴税贡献突出,无欠税漏税行为。

8.有国家级行业协会的专门推荐,有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权威机构认证证书等。

9.使用该商标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出口产品)近三年没有被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机构(或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抽查为不合格的记录。企业没有质量投诉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产品,还必须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质量问题的证明。

10.企业具有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并有专门机构管理商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