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7-03-03 08:55:09
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广告法》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现将吉林省开展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凡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省属广告发布单位向省工商局申请办理,市(州)所属广告发布单位向所在市(州)工商局申请办理,县(市)所属广告发布单位向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
二、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三、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四、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限及相关要求。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了解申请登记相关事宜,依法办理申请登记事项,履行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定义务。广告发布单位可以通过各级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网站了解广告发布登记详细事宜并下载《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各地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广告发布登记工作。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省属媒体广告发布登记办理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工商审批办窗口。联系电话:0431-8275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