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规范有序发展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14-01-08 10:33:20
为促进吉林省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服务工作,助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吉林经济发展新优势,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高效服务
1、加大帮扶力度,引导企业创建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引导大型流通和知名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依托商场和配送体系,发展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
2、支持发展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鼓励、引导专业市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加快促进传统市场向现代网络新兴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引导我省汽车、电子、生物制药、农产品加工等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大型专业市场以及人参、林蛙、大米、鹿产品等东北特产市场发展网上交易。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线下实体专业市场建设网上交易市场,引导实体市场和场内业户上网拓展交易空间,推动传统市场转型升级,突破有形市场地域空间、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的局限,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充分扩展市场辐射功能和聚集效应。
3、推动行业网站和企业发展网络交易,提升企业效益。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行业网站,由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平台逐步向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网络交易平台发展,以网络销售、网络订货和网络洽谈签约模式,推进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拓宽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创新招商引资思路,吸引外埠企业融入我省的网络交易。
4、鼓励个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支持自然人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鼓励支持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土地流转后农民、城市困难人员、残疾人等自然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鼓励个人拓展创业渠道和空间,依托省内专业网站提供的大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开展以个人对个人(C
5、加强重点帮扶,进一步促进网络市场做强做大。加大对网络市场培育和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建立重点扶持、重点联系、重点指导服务制度,大力支持网络市场和网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网络服务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的,予以有针对性的指导与服务。
6、推进实体经营向网上经营延伸,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网络立体经营模式。鼓励实体经营者开设经营性网站或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将实体交易和网上交易有机结合,以网上销售带动门店销售,以门店销售支撑网上销售。
7、培育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鼓励建立面向农村的电子商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打造特色鲜明、品牌化的吉林农特产网上超市,大力推介地方名优特色农产品,发展农产品网上贸易。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网上开店,发展电子商务。
8、发挥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作用,服务网络市场发展。依托“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建立起全省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搭建企业亮照经营和信用企业网上展示平台,为促进和规范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放宽准入条件,支持合法经营
9、支持工商登记注册与网络平台备案相结合,在规范中促发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对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执照;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将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10、鼓励大型流通企业、知名企业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网络交易平台项目。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但正在或拟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需向辖区工商部门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工商部门通过网络巡查密切关注其经营状态,帮助完备条件,积极引导办理营业执照,变无照经营为有照经营。
11、引导网络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引导网络经营主体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积极创造条件,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1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网络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进行登记注册,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
13、放宽企业住所登记。网络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宅或其他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利害关系人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允许网络经营者一址多照,同一经营者在同一辖区开办经营范围相同的网店和实体店允许一照多址,并可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栏加注经营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号、网站备案编号等信息。
14、允许经营范围中使用网络经营用语。网络经营者可申请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反映其网络经营特点及行业习惯的用语,可申请使用“网上(利用互联网)销售××或提供××服务”等用语;网络经营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凭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允许对网络经营者核准经营范围时使用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用语。
三、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优化网络环境
15、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加大对网络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把查处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作为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的一个重点,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拓展行政执法办案领域。
16、开展网上巡查,建立线上快速调解机制。运用网络智能搜索工具、登录网络购物平台等方式,对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进行定期与随机、全面与专项相结合的网络巡查与监测,规范网络交易秩序。
17、制定推广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适应网络商品交易的电子合同。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法律关系清晰、法律责任与义务明确的网络交易经营、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维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18、强化对利用合同实施网络欺诈行为的治理。指导网商建立网络交易信息保护、交易记录保存、统计资料备份、商品或者服务说明等制度,打击利用网络伪造、虚构、编造、诱骗或采用其他手段进行的合同欺诈行为,打击利用电子合同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规范利用电子合同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19、打击网络传销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网络监测平台,配备网络调查取证设备,设专人进行网上监测巡查。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名义进行传销的违法行为,严厉惩处为传销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严防网络传销发展蔓延,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
20、加强网络广告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开展网络广告经营单位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网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立健全网络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度。明确重点监管目标,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扩大网络广告监测和巡查的覆盖面,依法严厉查处发布非法涉性广告的网站主办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发现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1、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依法保护网络经营者商标专用权。支持吉林省内网络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正确使用商标,有效保护商标。加强网络购物监管法律法规和网络购物相关知识的宣传,营造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保护商标权、企业名称及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依法查处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规范网络经营行为。
22、加强部门配合,促进网络监管服务到位。推动省政府主导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机制的建立,完善与宣传部、发改委、商务、工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携力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发展;建立与电信、移动、联通网络运营商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其定期提供网络经营者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相关资料,逐步建立网络监管数据库。
四、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推进维权和信用体系建设
23、指导建立网络消费纠纷和解及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推进12315进网络。建立网上12315消费投诉举报窗口,指导网络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链接标识。在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经营主体设立12315行政执法联络站、网络消费维权联络站,开辟网络消费纠纷和解绿色通道,使网络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加方便、快捷。
24、指导监督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监督网络经营者依法履行公开主体真实信息、事先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以及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5、建立网络消费预警机制,搞好网络消费教育与引导。及时将网络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网上虚假经营主体、网上消费欺诈行为、欺诈合同和不公平格式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通过各类媒体,以消费警示、提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形式的消费教育与引导,提高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与维权能力。
26、支持建立网商协会,促进行业自律。支持网络经营主体组建网商协会,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网商协会在宣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守法经营、培育专业人才、维护行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推动网络经营行业快速健康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广大网络经营者,特别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了解和掌握网络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
27、依法维护网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新颁布实施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网络购物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卖家(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加强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特定条件下要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8、加强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行网站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分类监管、信用奖惩机制,打造网络“信用吉林”。逐步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纠纷快速调解、违法失信行为、交易者黑名单禁入等机制。引导网络经营提供者建立交易者信用档案、信用警示、信用披露和信用保障等制度。制定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网络合同行为。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组织网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倡导商业文明,打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和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