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更新时间:2017-11-28 00:05:24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公司注销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流程时限:一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企业需在所属的登记机关办理该业务。
提供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格式、份数、签名、印章等要求: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8、9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规范表格和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示范文本: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