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
更新时间:2017-11-28 00:00:34
分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流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为:
(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的企业;
(三)省属事业单位、科技型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的企业;
(四)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局登记的公司;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局登记或者省局认为有必要由省局登记的企业。
提供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 《承诺书》。
格式、份数、签名、印章等要求: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规范表格和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其他登记填写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分公司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备案联络员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示范文本: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