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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

    更新时间:2017-11-27 23:57:32

分公司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流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企业需在所属的登记机关办理该业务。

提供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承诺书》。

格式、份数、签名、印章等要求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规范表格和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其他登记填写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分公司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备案联络员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示范文本见附件。

附件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doc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oc 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