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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7-03-09 10:00:52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我省消费维权工作效能,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共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更好地推进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 起草背景

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仅对保障消费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扩大消费需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政府多个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不对称、信息共享不充分、执法协作不顺畅等现象日益显现。为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形成维权合力,2016 8 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了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印发。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提升维权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更好的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我局参照总局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于去年 12 月启动了制度的起草工作。先后两轮征求了中省直 24个部门和单位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形成了《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主要内容

制度包括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联席会议的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五部分内容。其中,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是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工作会商、开展联合专项执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典型消费侵权事件,加强行业组织指导、普法宣传以及落实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等。联席会议拟由省工商局牵头,由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 25个部门组成,日常运行机构在省工商局,并明确了日常机构的工作职责。经充分征求中省直各部门意见,确定了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框架内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对联席会议筹备和组织、召开的形式、拟研究议定事项等程序进行明确。同时,对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及落实会议确定任务等提出了要求。

附件: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我省消费维权工作效能,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共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更好地推进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
  (二)会商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三)协调各有关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专项执法工作;
  (四)协调解决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消费侵权事件;
  (五)加强对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法宣传工作;
  (七)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药监局、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省网信办、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消协等2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工商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主任由省工商局主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承担各成员单位的召集工作,协调、督促、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消费维权宣传、专项执法、信息互通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主要任务是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会议组织筹备、宣传、联合执法、信息交换等方面工作;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本部门承担的消费维权工作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参照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工商局:1.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方案;2.承担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3.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4.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推动在各类学校开展有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
  省司法厅:1.指导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时化解消费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省财政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守法经营。
  省交通运输厅:1.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投诉;2.依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3.负责车辆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机动车维修服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有关标准。
  省商务厅:1.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2.监督家电维修服务、家庭服务、美容美发、洗染业等领域的 法规和有关标准的执行;3. 发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组织督促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省文化厅:加强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网络文化(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品市场等进行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关乎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消毒产品的监管。
  省旅游发展委: 1.规范旅行社企业和导游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2.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3.依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1.依法在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工作;2.组织受理、调查和调解金融消费者投诉;3.协调处理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4.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
  省质监局:1.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2.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3.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4.指导各地质监部门加强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建设,处理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的诉求。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以及报纸、期刊广告刊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2.规范广播电视运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3.指导各地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省食药监局:1.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2.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问题产品召回义务;3.加强食品药品监督抽验,发布食品药品消费警示,引导公众理性消费。
省金融办:1.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营造金融消费安全环境。
  省法制办:1.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计划;2.审核关于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草案和规章。
  省网信办:负责对网上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敏感信息进行监测,视舆情发展态势进行网上舆论引导。
  吉林银监局:1.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培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健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2.跟踪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趋势,推动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见措施;3.组织办理银监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必要时协调组织对投诉的调查和处理;4.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会同内外相关部门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吉林保监局:1.接受保险消费者投诉和咨询,推进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建设;2.调查处理保监局法定范围内的损害保险消 费者权益案件;3.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及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4.指导开展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等工作。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负责实施进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处理消费者有关进口法检商品质量的诉求;2.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示、封识的鉴定和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行为。
  省物价局:1、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2、指导价格自律,协调价格争议。3、承担指导消费者有关价格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4、负责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5、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6、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工作;7、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工作;8、负责反价格垄断工作;9、指导全省价格监督员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1.监督执行电信和互联网市场行为规范和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电信和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服务质量、用户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   2.监督检查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规范收费行为。
  省邮政管理局:1.对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侵害邮政服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2.组织各地邮政管理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申诉和举报。
  省消费者协会: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4.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5.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6.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根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要求,主要通报、沟通各部门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研究各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行为处理意见,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
  (二)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各成员单位应在部门联席会议框架内,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照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相关维护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信息互通、强化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和运用好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附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38

 

 

 

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我省消费维权工作效能,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共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更好地推进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

(二)会商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三)协调各有关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专项执法工作;

(四)协调解决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消费侵权事件;

(五)加强对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法宣传工作;

(七)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工商局、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药监局、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省网信办、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消协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工商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主任由省工商局主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承担各成员单位的召集工作,协调、督促、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消费维权宣传、专项执法、信息互通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主要任务是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会议组织筹备、宣传、联合执法、信息交换等方面工作;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本部门承担的消费维权工作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参照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工商局: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方案;承担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省检察院:积极开展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督促或者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消费者协会不提起诉讼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省教育厅:负责推动在各类学校开展有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

省司法厅:指导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时化解消费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省财政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守法经营。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负责车辆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机动车维修服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有关标准。

省商务厅: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监督家电维修服务、家庭服务、美容美发、洗染业等领域的法规和有关标准的执行;发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组织督促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省文化厅:加强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网络文化(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品市场等进行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关乎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消毒产品的监管。

省旅游发展委:规范旅行社企业和导游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法在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受理、调查和调解金融消费者投诉;协调处理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

省质监局: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各地质监部门加强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建设,处理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的诉求。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以及报纸、期刊广告刊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规范广播、电视运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指导各地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省食药监局: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问题产品召回义务;加强食品药品监督抽验,发布食品药品消费警示,引导公众理性消费。

省金融办: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营造金融消费安全环境。

省法制办: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计划;审核关于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草案和规章。

省网信办:负责对网上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敏感信息进行监测,视舆情发展态势进行网上舆论引导。

吉林银监局: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培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跟踪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趋势,推动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见措施;组织办理银监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必要时协调组织对投诉的调查和处理;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会同内外相关部门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吉林保监局:接受保险消费者投诉和咨询,推进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调查处理保监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案件;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及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指导开展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等工作。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实施进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处理消费者有关进口法检商品质量的诉求;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示、封识的鉴定和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行为。

省物价局: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指导价格自律,协调价格争议;承担指导消费者有关价格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负责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工作;负责反价格垄断工作;指导全省价格监督员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监督执行电信和互联网市场行为规范和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电信和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服务质量、用户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规范收费行为。

省邮政管理局:对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侵害邮政服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各地邮政管理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申诉和举报。

省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根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要求,通报、协调各部门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

(二)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各成员单位应在联席会议框架内,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照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相关维护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信息互通、强化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和运用好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张        省工商局局长

副召集人:  张太航      省工商局巡视员、副局长

    员:

  张书华      省检察院行政检查部部长

  潘永兴      省教育厅副厅长

                  省司法厅副厅长

          张宝政      省财政厅副厅长

          邢文忠      省住建厅副巡视员

                  省交通厅副厅长

          孟庆宇      省商务厅副厅长

          张辰源      省文化厅副厅长

          秦海涛      省卫计委副主任

                  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孙维仁      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副行长

          李继武      省质监局副局长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闫海江      省食药监局副局长

          苗忠有      省金融办副主任

          赵旭东      省法制办副主任

                  省网信办主任

          张新东      吉林银监局副局长

                  吉林保监局副局长

            赞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曹今光      省物价局副局长

          纪有权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魏遵红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省消协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