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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更新时间:2016-03-03 10:40:48

  现将《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4101,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由工商部门牵头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及时公示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方式的重大创新,是建立“宽进严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施行以来,工商部门和企业基本上能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准确公示相关信息,但其他政府部门掌握的涉企信息大多并未公示,或并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导致公众无法一站式获取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全部信用信息,增加了各部门“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难度,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为此,201510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提出,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按照超良省长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加快建设“一张网”的指示要求,我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我省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和职责分工。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我局组织召开了1次市场主体座谈会、1次专家评估论证会,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向省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团咨询了相关意见。20151116-30日,征求了44个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其中38个部门无意见,6个部门提出了8条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5条已采纳,另外3条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已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三部分,分别是充分认识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和工作要求。重点是第二部分,扎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 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企业和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法定载体,以此为依托逐步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各部门互联互通。

(二) 及时准确公示企业信息。要求各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及时、准确公示本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三) 加快建设信用监管体系。全面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制度,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信用监管水平。

(四) 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五) 强化证照联动协同监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许可审批部门每月至少登录1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及时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经营的企业开展后续监管。

(六) 拓展企业公示信息应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运用企业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引入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七) 加强企业公示信息后续监管。按照每年不少于3%的比例,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开展随机抽查,切实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我省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实现国务院提出的2016年底前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初步归集、统一公示的目标,拟采取分步走的方式:20166月底前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升级改造工作;20169月底前实现各级许可审批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部门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和延续信息;201612月底前实现各级许可审批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部门行政处罚和日常监管信息,并依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