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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解读《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5-10-16 14:22:0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5826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28经省委深改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于96正式印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将于201510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减轻企业负担。

二、改革主要内容及目标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通过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做到“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照一码、一网共享”,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提升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

三、改革适用范围及登记流程

(一)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时未纳入改革范围,待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后再组织实施。

(二)登记流程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对企业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改革有关要求

2015101起,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按照“五证合一”流程办理,发放“一照一码”。企业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也应按照“五证合一”流程办理,领取“一照一码”。

结合我省实际,将201510120171231日期间作为“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继续有效。

2015101已登记企业,应在20171231前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换领执照不收取费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自换领之日起停止使用。

对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每年11日至630期间,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通过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