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解读《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5-10-16 14:22:0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将于
二、改革主要内容及目标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
通过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做到“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照
三、改革适用范围及登记流程
(一)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时未纳入改革范围,待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后再组织实施。
(二)登记流程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对企业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
四、改革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将
对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每年1月1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