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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解读《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4-12-30 10:38:32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对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提出了要求。《办法》将于2015年1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明确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的条件,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作出具体规定。 

  20128月,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我省市场主体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放宽了一系列市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极大降低了创业成本,受到了市场主体广泛欢迎。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创新创业,在总结前期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亮点 

  办法共15条,本着方便准入和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登记管理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市场主体合法使用住所(经营场所)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亮点一:没有房屋产权证也能办理营业执照 

  《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此项规定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条件,大幅简化了登记手续。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即可;2)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这为我省大量具备作为住所条件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产作为住所开辟了“绿色通道”,极大释放了现有的场地资源,为更多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了便利。 

  提示: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由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亮点二:允许“一址多照” 

  《办法》第六条规定: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这是我省在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允许“一址多照”,将为许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实行“一址多照”,突破了以往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市场主体的限制,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今后,几名大学生在同一间宿舍内分别开设网店,几家个体工商户共用同一间商铺开展经营活动都将合法化。这一举措极大降低了房屋场地成本,将有力助推我省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提示:对于一些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如果共用同一个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以确定是否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亮点三:允许“一照多址” 

  《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以外增设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经营场所的经营收入应当与其住所经营收入统一核算。 

  提示:允许“一照多址”,既免去了企业管理多个证照的麻烦,又有助于整合分支机构资源,实现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于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连锁经营等新兴业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提醒广大市场主体注意的是,考虑到经济社会管理需要,目前“一照多址”是有条件的。第一,所从事的是无须许可的一般经营活动;第二,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第三,经营场所与住所的经营收入要统一核算。 

  亮点四:有限度允许“住宅改商用” 

  《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20128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市场主体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首次提出允许住宅改为商用。实行两年来,在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办法》在延续原有做法的基础上,对住宅改商用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力求在鼓励创业的同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比如,住宅改商用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必须保证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由申请人对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提示:有四类行业不允许使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1)娱乐场所;2)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4)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如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