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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报社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更新时间:2017-12-15 09:33:2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工商稽处字〔201745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新文化报社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2220000412761623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寇冠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9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5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工商稽处字〔201745

 

当事人:新文化报社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220000412761623F

法定代表人:寇冠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6906

业务范围: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报纸出版、发行、印刷。

经查:当事人于2017322日至2017817日发布的凯维斯染膏广告含有“纯植物染膏,无铅无汞无氨,染后不伤头皮不伤发”的内容,收取广告费120元;葆诗牌春款防裂袜广告含有“具有杀菌止痛,去燥保湿作用,还可以促进裂口愈合”的内容,收取广告费140元;葆诗牌春款防臭袜广告含有“对多种有害菌有极强的抑制作用,并有祛除身体异味消除脚臭的作用”的内容,收取广告费120元;预防甲沟炎指甲刀广告含有“预防甲沟炎指甲刀,可以探入指甲和肉之间剪掉长进肉里的指甲尖”的内容,收取广告费110元;少林正骨堂广告含有“无论颈肩腰腿疼痛不适,均可治疗”的内容,收取广告费600元;鼻舒堂广告含有“民间偏方,向鼻炎说不”的内容,收取广告费290元;双星名人九玖健步鞋广告含有“防滑性超过普通鞋3倍”的内容,收取广告费1130元;吉森巴洛帝国际家居广告含有“新文化讯(记者 张彬)吉森巴洛帝国际家居举办工厂零利润征集家俱样板间”的内容,收取广告费2750元;筋骨堂广告含有“颈肩腰腿疼痛患者 可免费体验中医古法,新文化记者 闫宝鑫”的内容,收取广告费620元;碧桂园金沙滩广告含有“据了解,临高碧桂园金沙滩距离海口市区仅40公里,均价8500/,主力户型68两房产品和90三房产品,目前开始接受认筹……新文化记者 赵洪丹”的内容,收取广告费1130元;今朝装饰广告含有“轻松焕新家,送海尔双门冰箱、海尔洗衣机、海信电视机”的内容,收取广告费1375元;百合装饰广告含有“4.99万元精装套餐,含12件实用家俱特合适;报名送锅具、交定金送蚕丝被、签合同抽终极大奖”的内容,收取广告费1375元;云尚装饰广告含有“云尚装饰三月盛惠:90㎡精装仅5.98万元,现立减1万元。送品牌电视、对开门冰箱、热水器”的内容。收取广告费1450元;城市人家装修专家广告含有“城市人家,套餐签单:送全屋壁纸或电器,送价值1680元净水器签单抽大奖”的内容。收取广告费1450元;高端全智能老人手机广告含有“该手机告别了现有手机不耐用,外观丑陋,声音小,触摸不灵敏,容易死机等质量问题、质量远远高于行业标准”的内容,收取广告费6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

证据(一)20177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主体经营资格合法。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授委托人资格。

证据() 授委托人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XXX身份。

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新文化报社广告发布合同17份,共17页。证明当事人与广告主关于广告发布的约定内容。

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具体日期、版面、刊登期数和广告费用。

证据() 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涉嫌刊播违法广告确认表15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法内容。

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表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所发布的鼻舒堂产品是医疗器械。

证据(十一) 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4份,共22页。证明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凯维斯染膏检测内容与宣传内容不相符;证明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葆诗牌春款防裂袜为普通产品;证明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葆诗牌春款防臭袜是普通产品;证明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少林正骨堂是医疗器械。

证据(十二) 当事人提供的专利证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预防甲沟炎指甲刀是普通产品。

证据(十三) 当事人提供的含有上述广告内容的报纸8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的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均有当事人盖章和委托人签名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凯维斯染膏广告,宣传是纯植物染膏,无铅无汞无氨,但该产品的质检报告显示含有铅、汞等化学元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所列的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

当事人发布的葆诗牌春款防裂袜、葆诗牌春款防臭袜、预防甲沟炎指甲刀广告,宣传的产品是普通商品但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少林正骨堂、鼻舒堂广告,所宣传产品是医疗器械,但未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双星名人九玖健步鞋、吉森巴洛帝国际家居、筋骨堂广告、碧桂园金沙滩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今朝装饰、百合装饰、云尚装饰、城市人家装修专家广告,未明示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高端全智能老人手机广告,贬低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本局依法于2017年 月 日在吉林省工商局202室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工商稽听字[2017]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1.凯维斯染膏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20元,处罚款人民币3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葆诗牌春款防裂袜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40元,处罚款人民币140; 违法发布葆诗牌春款防臭袜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20元,处罚款人民币120元;违法发布预防甲沟炎指甲刀广告的行为, 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10元,处罚款人民币110元。违法发布少林正骨堂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600元,处罚款人民币600;违法发布鼻舒堂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90元,处罚款人民币2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双星名人九玖健步鞋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30; 违法发布吉森巴洛帝国际家居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750; 违法发布筋骨堂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20;违法发布碧桂园金沙滩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30;今朝装饰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375; 违法发布百合装饰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375;违法发布云尚装饰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50;违法发布城市人家装修专家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50;违法发布高端全智能老人手机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20元。

以上处没收广告费人民币1380元,罚款人民币1352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9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帐号:22001470600053522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你单位也应当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