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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教育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更新时间:2017-10-16 15:01:48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工商稽处字2017〕第31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吉林教育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200004127579827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杨双贵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费人民币1160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34800元。

以上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64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929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工商稽处字〔2017〕第31

当事人:吉林教育电视台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186

法定代表人:杨双贵

业务范围:播映教育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类新闻资讯报导、制作和播出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200004127579827

广告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广告商品批发零售;代理发布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17322日至201767日发布的“红阳牌盐藻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含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李炽明说‘盐藻本身它的一个最大特征,就是它能影响人体的脂类代谢,特别是对我们现代病造成的高血脂症、高胆固醇血症、甚至于产生的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盐藻所含的黄酮和甙类物质都可以逐渐的清除它们。女性服用,还可以推迟更年期,改善更年期症状,再比如说类胡萝卜素,它是我们增强机体免疫力不可或缺的物质;再比如用盐藻治疗糖尿病改善糖尿病的并发症,确实超过我们常规用的蜂胶,每天只要摄取一粒,就可以促进正常的脂类代谢,明显降低血糖,起到减轻胰岛素的拮抗作用。可以说,盐藻中的多种成分对我们人体中的几大重要疾病都有很好的防治作用’。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援助下,天津玉匾国健投资2.1亿,从澳大利亚引进盐藻,并依靠行进的设备和工艺,与清华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医科学院等研究机构合作,成功研制出了我国自主研发的最佳盐藻产品即获得世界各国广泛关注。获得墨西哥第92届国际实用技术及产品贸易会银奖、在第一届国际中西医结合防治老年病及疑难病研讨会上被授予国际金奖,被中医促进会认定为免疫调节知名品牌。研究证实,盐藻是世界上最强的天然抗衰老剂,还有着无与伦比的清洗血液和血管的作用,是名符其实的血管免疫之王,随后几年,全球数百万人尝试用盐藻治疗慢性病,无数服用者感受到其无与伦比的效果。”等语言。广告费为11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全权代理吉林教育电视台处理此案。

证据三: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证据四: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2页)、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广告确认表及视频截图1份(7页),经当事人确认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1份(7页),经当事人确认广告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违法内容。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吉林教育电视台广告播出排期表》原件1份(1页)、收据复印件1份(1页)、情况说明1份(4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1页);广告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情况汇总1份(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名称、内容、广告费数额等内容。

证据六: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紧急通知》11页,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收集的证据,履行了证据的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局认为:广告代言人李炽明不是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广告宣称天津玉匾国健获得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援助、与相关大学合作研发产品及获得的一系列奖项等内容不存在;广告宣称功能主治的内容没有依据;广告宣称该产品在全球数百万人尝试用盐藻治疗慢性病,无数服用者感受到其无与伦比的效果,没有任何依据;另外,当事人不能在我局限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使用虚构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李炽明作推荐、编造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援助投资和与知名大学联合研制产品的事实、虚构产品获得国际金奖、引用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作证明、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用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本局依法于2017922日在吉林省工商局204室向当事人送达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工商稽听告字[2017]03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国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11600元,二、处罚款348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64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账号:22001470600053522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