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教育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更新时间:2017-10-10 09:01:24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工商稽处字〔2017〕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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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 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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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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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吉林教育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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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4127579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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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双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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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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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王焘吪唐方” 广告、“甘博士”广告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费12000.00元 二、罚款1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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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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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工商稽处字〔2017〕32号
当事人:吉林教育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4127579827
法定代表人:杨双贵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186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播映教育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类新闻资讯报导、制作和播出等
经查:当事人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发布的王焘吪唐方、甘博士两个品种广告存在以下违法内容:
1. “王焘吪唐方”广告。该广告为国家局转办的保健食品类广告。广告内容中含有“治疗糖尿病、停针停药,康复糖尿病、杜绝并发,所以喝我们的王焘吪唐膏,糖尿病患者就可以停服一切降糖药的,打破终身服药的命运,而且还杜绝并发症的发生”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收取广告费4200元。
2. “甘博士”广告。该广告为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中含有“甘博士9块9,心脑疾病绕着走。甘博士9块9,救心只需三丸药,治脑十丸准见好”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收取广告费780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当事人代理人杨晓光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
证据(三) 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光碟1张,广告确认表2份,广告视频截图4份,广告词2份,产品资质等证明文件复印件15份,共53页:证明广告的播出内容、产品种类、特性、相关资质。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复印件2份、广告排期表复印件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品种、时间、次数及收取广告费数额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收据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广告费的金额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资格。
证据(七)***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提供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王焘吪唐方”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之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 “甘博士”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2017年9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工商稽听告字[2017]0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王焘吪唐方” 广告、“甘博士”广告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费12000.00元
二、罚款1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速将上述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账号:2200147060005352226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 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