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更新时间:2017-09-29 16:01:55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工商稽处字〔2017〕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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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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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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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吉林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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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220000412754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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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姓名 |
谢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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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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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192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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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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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年9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工商稽处字[2017]25号
当事人:吉林电视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4127541244;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101号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荣;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49448万元;
举办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
业务范围:节目播出、电视节目转播、电视产业经营、电视研究。
经查:当事人的卫视、都市、生活、综艺文化、乡村频道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发布了三连刻栓等15条违法广告,其广告内容违法情形如下:
1、“吉林国文医院” 医疗广告,内容含有“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入驻吉林省落户公主岭放疗、化疗手术规范严谨国家标准,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吉林国文院区治肿瘤96120”等语言,收取广告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梅河天宝神经专科医院” 医疗广告,内容含有“主治癫痫还找天宝专科医院”等语言,收取广告费用人民币 2180元。
3、“长春长飞医院” 医疗广告,内容含有“专业治疗静脉曲张、脉管炎、老烂腿;专业治哮喘病采用基因介入每月一针,结合清肺洗肺从根源上清除哮喘病”等语言,收取广告费用人民币4000元。
4、 “气血和胶囊” 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批文件中的内容不符,收取广告费用人民币11670元。
5、“吉农大889” 种子广告,内容含有“吉农大889美系血缘,抗性更强,产量更高,米质更优,卖价更高,赶快抢购吧”等语言,收取广告费用3000元。
6、“ 欧威顿超声波汽车坐垫全能洗护”广告在播出中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收取广告费用为人民币9600元。
7、“云南黑玛卡” 广告在播出中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收取广告费用为人民币8000元。
8、“茅台镇原浆酒” 广告在播出中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收取广告费用为人民币7800元。
9、“黑发早餐” 广告在播出中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收取广告费用为人民币6450元。
10、“ 药博士消栓通络片” 药品广告,内容中含有“博士牌消栓通络片针对中风、口眼歪斜等后遗症,具有活血化瘀,温经通络的功效”等语言,收取广告费用人民币6480元。
11、“特研全鹿丸” 药品广告,内容中含有“国药特研二十年疗效验证,脑血栓不难治,服用特研第一时间就把脑血管中的血栓斑块充分理化干净,让血液畅行无阻,战胜脑血栓中风后遗症”等语言,收取广告费用人民币11000元。
12、“三连刻栓” 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中有“三连刻栓是治疗脑血栓、中风偏瘫及脑血栓后遗症最好的药,用它治疗脑血栓,不仅见效特别快,而且在治疗上也特别彻底”等语言,广告费用人民币8100元。
13、在卫视频道播出的“杰乔仕粉墙喷涂机”招商广告,广告内容有“杰乔仕粉墙喷涂机,不要一分钱工钱,却能干十个人的活,可以说面对建筑行业的巨大市场,杰乔仕粉墙喷涂机,为广大投资者带来一个创业制富的好商机,并有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语言,收取广告费用人民币9690元;
14、“和兴泰6号红参”招商广告,内容中含有“投资小,高收益,产量大,从种到收90天就见效益,种苗成活率高,技术简单,市场需求率巨大”等语言,收取广告费用人民币9900元。
15、“消脂减肥汤”食品广告,内容中含有“只要你服用我的消脂瘦身汤我一定帮你把皮下脂肪,内脂肪全部清除掉,保证你不会再三高,脂肪肝,心血管疾病所困扰,还你一个健康身体”等用语,收取广告费用人民币819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三: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违法广告明细》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广告金额;
证据五:当事人确认违法广告确认表,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的相关证明材料15份,证明了违法广告类别,及审批内容。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光碟,证明了当事人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广告费用。
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盖章或委托人签名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播出的“梅河天宝神经专科医院”、“长春长飞医院”、 “吉林国文医院”等3条医疗广告和“气血和胶囊” 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与审批文件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播出的“吉农大889”种子广告,在广告内容中有“抗性更强”表示功效的断言用语,“产量更高,米质更优,卖价更高”对经济效效益进行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播出的“欧威顿超声波汽车坐垫全能洗护”、“ 云南黑玛卡”、 “茅台镇原浆酒”、 “黑发早餐”等4条广告,广告内容中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播出的“药博士消栓通络片”、 “三连刻栓”、 “特研全鹿丸”药品广告,内容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播出的“杰乔仕粉墙喷涂机”、 “和兴泰6号红参”招商广告,内容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语言,并有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播出的“消脂减肥汤”食品广告,内容含有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法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工商稽听告字〔2017〕37号),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第1-4条广告行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小计人民币40000元。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一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的规定,对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第5、10-15条广告行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56360元,并处一倍罚款人民币56360元,罚没款小计人民币112720元。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第6-9条广告行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小计人民币4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19272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速将上述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账号:22001470600053522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 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