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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教育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更新时间:2017-06-28 09:32:06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工商稽处字201718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吉林教育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200004127579827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杨双贵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费人民币13000.0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13000.00元。

以上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工商稽处字〔2017〕第18

当事人:吉林教育电视台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186

法定代表人:杨双贵

业务范围:播映教育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类新闻资讯报导、制作和播出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200004127579827

广告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广告商品批发零售;代理发布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自201611月以来发布的糖芝胶囊广告,内容有为了打赢糖尿攻坚战,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不惜动用军工离子技术,终于让全国人民用上了细胞排糖疗法。它全面超越传统降糖,一次细胞排糖胜过降糖十年,只要你想远离降糖药,远离胰岛素,远离并发症,给细胞排糖就对了,一经问世就让全国数百万糖尿病患者,连连竖起大拇指上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等内容。

当事人于201611月以来发布的糖御医牌远红外贴广告,内容有它是各种类型糖尿病的克星,用上就见效;它就是糖御医牌远红外贴。适用于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以及糖尿病引起的各种并发症,贴上就见效,贴贴都见好,血糖稳定不反复查。上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于201611月以来发布的三连刻栓广告,内容有这个三连刻栓是治疗脑血栓、中风偏瘫以及脑血栓后遗症最好的药。用它治疗脑血栓不仅见效特别快,而且在治疗上也特别彻底。三连刻栓过三关,一连药过语言关,两连药过行动关,三连药过复发关。上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于201611月以来发布的白云山强力健身胶囊广告,内容有心脏病、脑血栓,不想手术搭桥的,你就吃白云山强力健身方;老风湿、老骨病,腰腿疼得受不了的,大医院治不好的,你也吃白云山强力健身方;吃不好、睡不香、前列腺、尿频尿急、浑身无力、人没精神,你更要吃白云山强力健身方。多种病只吃一种药,只花一份钱,就把过去多年没治好的各种老慢病同时都治好了。不用多,就一个疗程,保管你好得利利索索的。上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

当事人于201611月以来发布的金沐方广告,内容有告别麻木不瘫痪,只需3盒金沐方。上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

上述5条广告共收取广告费130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全权代理吉林教育电视台处理此案。

证据三: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证据四: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5页)、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广告确认表及视频截图5份(23页),经当事人确认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1份(3页),经当事人确认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1份(7页),经当事人确认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2份(13页),经当事人确认的广告光盘3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违法内容。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吉林教育电视台广告播出排期表》原件1份(5页)、收据复印件1份(5页)、情况说明1份(4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名称、内容、广告费数额等内容。

证据六:案件移交登记表1份共3页,公文处理专用单4份共41页(含举报材料),举报登记单11页,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收集的证据,履行了证据的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糖芝胶囊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糖御医牌远红外贴、三连刻栓、白云山强力健身胶囊、金沐方等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本局依法于2017612日在吉林省工商局204室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吉工商稽听告字[2017]014号《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于发布的糖芝胶囊、糖御医牌远红外贴、三连刻栓、白云山强力健身胶囊、金沐方等5条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13000.00,二、款人民币13000.00元。

上述广告合计罚没款26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账号:22001470600053522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