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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更新时间:2017-02-17 09:47:39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工商稽处字〔2017〕1号
行政     处罚     当事
人基
本情
个人
姓名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吉林人民广播电台
广告经营
许可证号
2200004000044
法定代表人
尹华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稽处字〔2017 1
 
       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
注 册   号:事证第122000000198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2200004000044
法定代表 人:尹华
       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66号
业 务 范 围:广播新闻和其他信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新闻广播、专题广播、文艺广播、广播技术服务。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发布的1.长春侯丽萍风湿骨病中医医院的广告中,含有“患者说:我那类风湿手疼的,上厕所都解不开裤子,在长春侯丽萍医院十来天就好了”的内容,广告发布40天,当事人收取广告费5600元;2.当事人发布的长春国医堂胃肠中心的广告中,含有“患者说不疼了,啥不疼?做胃镜跟做梦似的就搞定,在哪做?长春国医堂胃肠中心”的内容,广告发布42天,当事人收取广告费5700元; 3.当事人发布的长春男健医院的广告中,含有“长春男科哪家强?长春男健强强强,男人看病我选男健”的内容,广告发布36天,当事人收取广告费3800元;4.当事人发布的长春易视顿圣明眼科医院的广告中含有“治近视,就选易视顿”的内容,广告发布35天,当事人收取广告费3600元;5.当事人发布的舒通诺口服液的广告内容未经审查,当事人收取广告费4000元;6.当事人发布的清基胶囊广告内容未经审查,当事人收取广告费4300元;7.当事人发布的生物波基酒AWA胶囊(又名壳聚糖胶囊)广告内容未经审查,当事人收取广告费4500元;8.当事人发布的草原神25味明目丸广告内容未经审查,当事人收取广告费2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全权代理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处理此案。
证据三: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身份。
证据四: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 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广告确认表8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确认所发布的广告内容。
证据六:经当事人确认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情况。
证据七:经当事人确认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3份(共28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情况。
证据八:经当事人确认医疗广告审查表复印件4份(共2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审查情况。
证据九:经当事人确认的广告光盘8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内容。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吉林人民广播电台2016年7月-12月广告费实收金额统计表》原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名称、次数、时间、广告费数额等内容。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播出情况。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发票情况说明1份(共1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的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1.长春侯丽萍风湿骨病中医医院、2.长春国医堂胃肠中心、3.长春男健医院、4.长春易视顿圣明眼科医院4条医疗类广告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使用患者形象、治疗效果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5.舒通诺口服液、6.清基胶囊、7.生物波基酒AWA胶囊(又名壳聚糖胶囊)、8.草原神25味明目丸广告,属于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发布1.长春侯丽萍风湿骨病中医医院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对当事人违法发布2.长春国医堂胃肠中心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对当事人违法发布3.长春男健医院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对当事人违法发布4.长春易视顿圣明眼科医院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发布5.舒通诺口服液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4000元,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000元;
对当事人违法发布6.清基胶囊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4300元,处罚款人民币43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600元;
对当事人违法发布7.生物波基酒AWA胶囊(又名壳聚糖胶囊)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4500元,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000元;
对当事人违法发布8.草原神25味明目丸广告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200元,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400元。
以上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万元。
本局依法于2017年1月24日在吉林省工商局202室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工商稽听字[2017]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帐号:22001470600053522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