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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教育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更新时间:2017-02-16 08:11:27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工商稽处字〔2017〕6号
行政处罚当事
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吉林教育电视台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122200004127579827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杨双贵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罚没款总计3.68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工商稽处字[2017]6号
当事人:吉林教育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4127579827;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186号;
法定代表人:杨双贵;
举办单位:吉林省教育厅;
业务范围:播映教育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类新闻资讯报导、制作和播出等。
2016年10月份开始,当事人发布 “久城奥养安牌糖芝胶囊”保健品广告。广告中使用了表示能够治愈糖尿病的断言,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有治疗糖尿病疾病的功能,并利用患者和专家作推荐证明,共播出176次(88次为赠送),广告费9200
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三: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收取费用金额;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广告审查文件和广告主资质各1份,证明了广告产品为保健品和广告主的主体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确认违法广告确认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确认违法广告视频图片5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广告产品图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广告排期和收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金额;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金额;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视频光碟1张,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履行了证据的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局认为:久城奥养安牌糖芝胶囊是威海康博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知道其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在发布“久城奥养安牌糖芝胶囊”违法广告中,使用了“一次细胞排糖,血糖双达标餐前5.0,餐后7.0,一次细胞排糖,远离降糖药,降糖药丢掉了,胰岛素不扎了,一次细胞排糖,并发症状消,各种并发症快速好转,全面走向康复。”和“糖尿病性心脏病,一次细胞排糖,心率就会明显平稳,不会心绞痛,更不会偷停;糖尿病性眼病、一次细胞排糖以后,眼角分泌物没了,眼干、眼痒、刺痛、偏头疼,都会在第一时间缓解消失;糖尿病性肾病,一次细胞排糖以后,尿蛋白、尿频尿痛症状快速消失,糖尿病病足不再瘙痒刺痛,不再麻木没知觉,再也不用害怕截肢了。”等语言,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有治疗糖尿病疾病的功能,能够治愈糖尿病,并利用患者和专家作推荐证明,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2017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工商稽听告字[2017]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和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9200元人民币;
2、罚款27600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合计36800元人民币。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速将上述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账号:22001470600053522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七年二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