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7-01-10 14:28: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省工商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局、总队和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监管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第四条 省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省局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按照局党组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确定政务公开的原则、目标和内容,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指导全局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重要制度文件,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务公开检查考核,研究确定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省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起草政务公开文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函件等;负责与各级工商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答复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做好省局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与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工作制度相互衔接,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对外公开以省局行政行为为公开主要内容:
(一)公开有关办事程序,主要是办理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程序、时限和审批依据等;
(二)公开有关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等(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收费依据、标准);
(三)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四)公开执法人员守则,责任追究和监督举报办法;
(五)直接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七条 对内要重点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交流、考核情况以及其它需要向干部职工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依法必须保密的企业注册资料,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的内容和条件,灵活选择最具实效的对外或对内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对外公开形式:
(一)省局红盾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吉林);
(二)省政务大厅工商服务窗口、政务公开栏、注册登记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屏装置;
(三)省政府公共网站、相关部门公开网站及政府机关文告;
(四)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听证会等;
(五)其它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对内公开形式:
(一)会议、文件、简报;
(二)省局OA内网和政务公开栏;
(三)其它便于干部职工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四章 公开期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期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期。
第十三条 工商机关一般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主动公开程序分为基本程序和简单程序。
(一)基本程序。对重要公开事项、非定期公开事项,公开事项拥有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的意见;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交由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二)简单程序。对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拥有公开事项的部门审核并确认公开范围、形式后,由拥有部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主动提交办公室按照前款时限依法公布,或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依法自行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依申请公开政务情形,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免费答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需向申请人告知。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和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和事业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实施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内评选先进和目标管理考核,及其奖励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监察室参照《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和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