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4-06-04 16:00:5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举报受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分级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系统内下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
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受理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一)行政机关不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二)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受理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受理、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达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五条 各级受理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资料。
第六条 各级受理机关要做好实名投诉举报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行政机关;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被投诉举报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四)反馈方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行政机关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或已经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讼诉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第八条 各级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在审查结束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有关行政机关转交办理。受理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投诉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九条 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实名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被投诉举报机关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并抄送该投诉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被投诉举报机关的回复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具体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