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更新时间:2012-03-16 15:51:16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省工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工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和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
(三)是否通过部门简报、红盾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三)网络评议。在红盾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七条评议程序:
(一)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二)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三)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八条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九条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由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