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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六项禁令”纪律处分规定

    更新时间:2009-04-15 09:35:52

 为确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丢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贯彻执行,规范全省系统执法行为,特制订违反“六项禁令”的纪律处分规定。

一、对无法定依据实施处罚、收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撤职以下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时调离执法岗位。

二、有法定依据,实施收费、罚款、扣押物品,但不出具有效票据的行为,视情节轻

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下纪律处分。

三、收费、罚款、扣押物品,被个人或集体侵占私分等行为,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物处理。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四、对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钱物的行为,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规定处理。收受、索要钱物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五、对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各种消费娱乐活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

六、对野蛮执法和刁难监管服务对象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赞成恶劣影响或出现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七、对酒后执法,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时调离执法岗位。

八、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工商系统所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