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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更新时间:2009-04-15 09:22:22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全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的原则

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重在整改;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接受谈话的人员范围

(一)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的正副处长、正副分局长和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二)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派出机构的正副科(处)长、正副分局长及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三)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派出机构的正副科长、正副分局(所)长及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三、谈话的形式及内容

(一) 任职前廉政谈话

任职前廉政谈话是对新提拔的担任某一领

导职务的干部,在其任职前进行的谈话。主要内容是对其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具体包括:任职后如何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如何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如何正确处理履行职责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管住、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谈话对象有关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改正要求。任职前廉政谈话一般在组织决定后、谈话对象到任前进行,对因特殊原因到任前不能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任职前廉政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

(二) 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是对领导干部在其个人和家庭遇有婚丧嫁娶等重大项时,视情况进行提醒而进行的谈话。谈话要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对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

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对有群众反映经调查核实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为使违纪干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错误,避免犯严重错误而进行的谈话。谈话要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性质、危害、后果、所要承担的责任及如何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影响等,并给予批评教育。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一周之内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承诺以及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诫勉谈话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经过谈话仍不改正的,按程序做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

廉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由各能局党组指定的党组成员或委托下级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主谈,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一般干部的谈话由所在处科室、分局(所)、事业单位负责人主谈。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五、谈话的基本要求

(一)在廉政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拟定谈话提纲,明确谈话的主要问题、相关的政策法规等,将谈话的要求、时间、地点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二)进行廉政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

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

(三)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陈述的意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的有关内容。

(四) 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正确对待,不

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事实。

(五) 谈话所形成的有关材料以及要求谈

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写出的说明材料,归入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