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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1-10 11:12:20

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

“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方案》已经省局2017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18

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

“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职能作用,持续推进“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重点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有效促进消费作用进一步发挥,消费潜力进一步挖掘,消费动力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和《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吉工商联字[2017]13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以十九大报告“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群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的精神为指引,按照“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和创建标准,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着重开展好省局牵头负责的“商品质量提升”“服务领域维权”“品牌消费培育”3项行动,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好“食品安全保障”“诚信吉林旅游”“金融安全消费”“公共服务规范”“消费价格放心”5项行动,依托各项行动的开展稳步推进创建工作。各级局要充分结合12315“五进”工作,以城市消费重点区域的商场、超市、市场为重点,先行培育和打造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店”“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进而逐步进企业、进景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行业”,最终实现“放心消费示范城市”的创建。

(一)突出重点。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群众诉求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企业和行业,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稳步推进。各地要采取典型示范、稳步推进的方法,由点向面拓展,从侧重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为主,向消费领域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延伸,从侧重优化重点区域消费环境为主,向提升整体消费环境延伸。

(三)注重实效。各地要充分尊重经营者意愿,主动引导经营者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经营者积极自愿申请,自觉履行自律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严格管理。各地在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创建的标准和程序,从严审查,认真做好创建后的复核、监督工作,使其成为督促经营者诚信自律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11月)。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要求,做好调查研究,拟定工作计划,作出安排部署。要在本地主流新闻媒体、商区电子广告屏幕广泛宣传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活动的重要意义,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二)试点推进阶段(201712-20183月)。省局以长春和吉林作为创建活动试点单位,各市州局分别选择一至两个县(市)或区作为试点单位,长白山、梅河口、公主岭独立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各试点单位要努力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创建工作模式。20183月,省局组织召开“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推进会,全面总结创建工作试点成果,推广创建工作典型经验。

(三)整体推进阶段(20184-20209月)。各地要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广首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典型经验,引导更多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向同行业其他单位、推向其他行业,全面启动行业创建活动,逐步实现创建活动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三、考核验收

省局“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创建标

准和程序,于每年度第4季度对各地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对没有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没有建立经营者首问负责和先行赔付制度、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拟创建示范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创建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创建工作列为省局每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项目,各地创建工作考评结果做为评价当地消费环境的重要指标。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统一组织、宣传、协调、部署和实施。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切实把创建工作引向深入。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工具和资源,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和成果,让创建活动深入人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参与度,努力营造人人参与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执法,协同推进。各地要通过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为创建活动提供执法保障。要充分发挥消协组织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任务。

五、组织领导

(一)省局“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长:省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克

副组长:省局副局长 刘景平

            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顺昌

省局巡视员 张太航

  员:崔益民、关会平、张永存、成刚、徐少华、

李永才、曲春林、杨成军、张光宇、杨凤文、赵光辉、杨军、李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处,统筹协调“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太航(兼)、副主任崔益民。

(二)省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消保处:会同商务厅、质监局、食药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消协开展“商品质量提升行动”;统筹协调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细化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评定标准;组织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和评定工作。

2.法规处:在创建工作各项行动中给予法规政策指导和把关;提高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普法意识;为创建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3.公平交易处:会同教育厅、住建厅、交通厅、卫计委、邮政局、消协开展“公共服务规范行动”;在创建工作各项行动中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查处传销;为消费者创造公平的交易条件;提高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公平竞争意识;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拟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作出评价。

4.市场处:会同旅发委、商务厅、消协开展“诚信吉林旅游行动”;在创建工作各项行动中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的意识,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拟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处:会同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支行、银监局、保监局、消协开展“金融安全消费行动”;在创建工作各项行动中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健全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参考;开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提高企业自律经营意识;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拟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作出评价。

6.广告处:会同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各类传统媒介广告发布指导、监测工作,组织查处经营者利用违法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提高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尊法守法、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广告活动意识;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拟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作出评价。

7.个体处:会同物价局、商务厅、消协开展“消费价格放心行动”;在创建工作各项行动中强化非公企业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强化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守法经营意识;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拟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作出评价。

8.商标局:会同商务厅、质监局、消协开展“品牌消费培育行动”;在创建工作各项行动中强化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品牌经营意识;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拟评定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作出评价。

9.消审局:会同商务厅、文化厅、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消协开展“服务领域维权行动”;在创建工作各项行动中做好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统计分析;结合12315“五进”工作提升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意识;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拟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作出评价。

10.合同局:会同食药局、卫计委、消协开展“食品安全保障行动”;在创建工作各项行动中加强合同和网络交易监管;提升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守合同、重信用”的诚信经营意识;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拟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作出评价。

    11.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为创建活动中召开会议、考核评定等项工作提供场地、车辆等后勤保障。

12.宣传中心:在创建工作各项行动中宣传国家加强市

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联合新闻媒体及时宣传创建工作亮点和成效;提高“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社会认知度。

13.消协:全程参与“商品质量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服务领域维权”“诚信吉林旅游”“金融安全消费”“品牌消费培育”“公共服务规范”“消费价格放心”8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提升“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社会参与度;通过监督体察对拟评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作出评价。

(三)系统条线统一协同。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各条线职责分工,统一步骤,凝心聚力,共同推动“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附件:1.商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服务领域维权行动实施方案

          3.品牌消费培育行动实施方案

4.吉林省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管理办法

5.吉林省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管理办法

          6.吉林省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创建管理办法

7.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样式


附件1

 

商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动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着重提升消费市场商品质量,根据《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吉工商联字[2017]1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紧紧围绕消费者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要求迫切的突出质量问题,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取得让消费者直观感受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效。针对制约消费需求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症结,对症下药,精准发力,标本兼治,推动形成商品质量提升长效机制。

(二)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坚持以城区大型商场、超市、市场为重点,以点带面,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注重商品质量提升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考量、统筹安排、科学规划,推动商品质量不断提升。

(三)统筹协作,凝聚合力。注重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综合运用商标、广告、合同、质量监管等执法手段,加强与质量提升相关支撑工作的协调互动,形成工作合力。联合相关部门,会同消协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综合施治。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商品质量状况调查。组织开展重点商品质量安全状况调查,了解掌握企业质量管理与经营状况、相关领域产品质量水平,分析查找影响产品质量的深层矛盾和关键症结,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严查彻办案件,保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压态势,增强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商品质量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三)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加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力度,加强抽检结果信息公开,严格抽检后处理工作。以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装饰装修材料为重点,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

(四)强化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完善“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大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对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信息利用。加强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分布信息、重点商品质量状况的分析研判,增强重点品种、区域及行业的抽检针对性,科学指导商品质量提升工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示商品质量信息及质量案件行政处罚信息,警示消费,震慑违法行为。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报道,维护商品质量声誉,倡导理性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引导消费回流。要及时总结商品质量提升工作成效,发掘和推广典型经验,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创建示范单位。通过开展商品质量提升行动,着力培育和创建一批质量提升、放心消费的示范商户、示范企业、示范街区和示范商圈,以典型引路,形成示范效应。

附件2

 

服务领域维权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动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吉工商联字[2017]1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立足长远,科学规范。运用行政约谈、商品抽检、执法检查、教育引导、督促行业建章立制等手段,有效解决当前服务领域存在的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监督服务领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企业自律制度和信用体系,努力构建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消费热点及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着重治理美容美发业、健身服务业、洗染服务业、洗浴服务业、快递服务业、通信服务业、有线电视服务等七类重点服务行业。同时,加强对售后服务、维修服务、中介服务等服务领域的长效监管,不断推动我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综合施治,解决问题。着重解决利用各类“霸王”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收费不合理、信息不透明,强制推行服务;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提供服务内容和产品的行为;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及“三无”服务用品;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办卡容易退卡难,资金安全无保障;不履行法定售后责任,对消费者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等服务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对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服务行业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查,掌握服务业经营主体的数量、规模、特点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按行业列出整治名单,确定重点整治对象,有序开展整治工作。

  (二)做好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对于存在问题的经营者,采取行政建议、行政约谈、提醒规劝、示范引导等多种方式,指出经营者存在的问题,查找问题的根源,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于约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力或屡改屡犯的经营者,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行零距离监管。

  (三)开展服务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注重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服务行业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随机抽查,凡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健全消费纠纷快速处理制度。一是大力推进12315“五进”工作力度,加强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在经营规模较大、人流量集中的经营场所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点,扩大消费维权服务点在服务行业的覆盖面。推行自行和解、先行赔付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加大对消费者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有关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要及时研究服务领域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梳理典型案例,汇总行动数据,总结亮点特色及服务领域维权行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强化数据分析,公示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引领“服务领域维权行动”不断向深入开展。

(二)坚持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充分发挥媒体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维权案例、消费提示,引导广大消费者关爱生命健康、关注生活质量、更新消费理念,为创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我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坚持示范导向。通过开展服务领域维权行动,着力培育和创建一批服务质量提升、放心消费的示范商户、示范企业和示范行业,以典型引路,形成示范效应。

  

 

 

 


附件3

 

品牌消费培育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动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根据《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吉工商联字[2017]1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激励企业培育发展高信誉、高知名度的自主品牌。引导企业增强品牌经营意识,健全商标品牌管理体系,发挥商标品牌引领作用,带动技术创新能力、产品和服务质量、市场营销水平、企业文化等全面协调发展,打造消费者信任度高的知名品牌。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品牌竞争环境。创新和完善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以有力监管支持和促进企业品牌发展。

(三)增强消费者品牌消费理念。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消费体察等活动,促进消费者加深对商标知识和企业品牌文化的了解,增强品牌意识,树立认牌购物、自觉抵制假货的健康消费理念。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落实《吉林省工商局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部署,深化商标行政指导服务,构建企业自主、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促进和社会参与的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格局,支持鼓励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切实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以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文化旅游产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扶持引导,加快形成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

(二)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老字号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快速处理商标侵权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实施商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省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检查。严厉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商标信用监管,将因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形成对商标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三)推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积极指导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品牌专卖店实行商标经营授权经营制度。引导商(市)场经营者完善内部管理和自律机制,对进场商品商标进行备案、查验、审核,建立进场商户的商标授权经营情况台账,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发生。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商标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利用各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将企业注册使用自主商标、商标品牌声誉、因商标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商(市)场实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情况列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评定指标。

(二)加强宣传引导。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0”中国品牌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商标法制宣传工作,推进商标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高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自觉性,营造尊重和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4

 

吉林省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

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是指严格按照吉林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开展活动,社会责任和诚信意识强,积极参与和有效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且成效显著,在行业系统内具有领先和示范效应,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所列标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参与、非有偿服务、社会监督及非终身制原则。

第二章  申报及考核

第四条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吉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

(二)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四)开业已满二年,经济效益良好;

(五)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

第五条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需由经营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经考核获得市级示范称号的店(企业),满一年以上的可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称号。

第七条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考核标准为:

(一)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制度规章和相关资料等建立健全。针对本单位行业特点,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创建工作宣传氛围浓厚;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服务质量标准与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检验、认证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与要求;无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服务行为。

(三)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法定责任与义务,自觉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产品、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近3年无质量、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建有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有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的制度规章、服务电话和工作人员。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并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积极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经营者首问制度,积极建立“赔偿先付”“无理由退货”等制度。

第三章  社会公示及创建命名

第八条  对省、市、县(区)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创建与命名,由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协组织邀请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按照创建标准和条件分别组织考核与验收,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创建命名。其中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可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或委托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后予以创建命名。

第九条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命名前,要在本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参评示范店(企业),以各级局“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授予“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获得创建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制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市、县(区)级每二年复核一次。

第十四条  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复核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或委托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复核工作,由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逐级上报复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店(企业),按创建命名管理权限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核的,属一般问题的要限定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命名,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的动态管理,强化业务指导。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命名:

(一)在申报与考核过程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失信等违法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四)漠视消费者权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管理中的有关表格、牌匾等式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吉林省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

                  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消费者普遍认同,社会认可度高,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标准的商品销售和经营服务街区(商圈)。

第三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参与、非有偿服务、社会监督及非终身制原则。

第二章  申报及考核

第四条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需由街区(商圈)的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经考核获得市级示范称号的街区(商圈),满一年以上的可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称号。

    第六条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考核标准为:

(一)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商品销售和服务集中度高,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街区(商圈)内设有完善的创建工作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运行、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街区(商圈)主要位置有醒目固定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提示标牌、社会承诺、管理部门、消费投诉指引,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二)经营单位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按照创建目标、经营服务内容和行业管理规范,自觉建立并公开和兑现服务承诺。对经营者开展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及相关内容知晓率分别达到100%90%以上。

(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坚持守法文明经营。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严格按照核定项目亮证亮照经营。经营服务行为依法合规,自觉履行商品进货查验、购销台帐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销毁等责任义务。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质量信息,无虚假宣传和其它商业欺诈行为。商品销售和服务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四)街区(商圈)内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健全。街区(商圈)内建有统一、专门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做到一般投诉和处理不出门店、较大投诉和处理不出街区(商圈),投诉处理有记录,对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0%以上。经营主体普遍落实经营者首问制度,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积极推广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街区(商圈)内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市场、商场、超市需建立落实赔偿先付制度。

第三章  社会公示及创建命名

第七条  对省、市、县(区)三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的创建与命名,由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协组织邀请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按照创建标准和条件分别组织考核与验收,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创建命名。其中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可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委托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后予以创建命名。

第八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命名前,要在本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参评示范街区(商圈),以各级局“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授予“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称号。

第十一条  获得创建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制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每三年复核一次,市、县(区)级每二年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  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复核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或委托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复核工作,由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逐级上报复核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街区(商圈),按创建命名管理权限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核的,属一般问题的要限定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命名,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的动态管理,强化业务指导。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命名:

(一)在申报与考核过程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街区(商圈)经营单位因失信等违法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四)对街区(商圈)内经营单位、商户监管不力,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管理中的有关表格、牌匾等式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放心消费示范景区”创建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吉林省放心消费示范行业

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创建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消费示范行业是指严格按照吉林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积极开展活动,社会责任和诚信意识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所列标准的行业(含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参与、非有偿服务、社会监督及非终身制原则。

第二章  申报及考核

第四条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各级民政部门或工商企业联合会等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机构;

(三)成立已满二年;

(四)行业属性与百姓消费密切相关。

第五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需由行业协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经考核获得市级示范称号的行业,满一年以上的可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称号。

第七条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行业考核标准为:

(一)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有健全的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工作职责、人员分工、创建目标、实施方案。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氛围浓厚。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每年行业内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二)行业信用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健全落实。根据行业特点,围绕规范行业组织内企业经营行为,认真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行业规范与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行业协会(商会)职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行业组织及所属企业、会员单位均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受理机构,建有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综合满意率达到90%以上。加强对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检查,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情况回访、随机抽查等制度。积极建立与12315投诉热线以及各级消协组织的工作衔接机制。

(四)行业内无重大消费安全事件。行业组织内部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产品、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3年行业组织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社会认可度高。

第三章  社会公示及创建命名

第八条  对省、市、县(区)三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的创建与命名,由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协组织邀请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按照创建标准和条件分别组织考核与验收,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创建命名。其中省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可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或委托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后予以创建命名。

第九条  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创建命名前,要在本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参评示范行业,以各级局“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授予“放心消费示范行业”称号。

第十二条  获得创建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制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每三年复核一次,市、县(区)级每二年复核一次。

第十四条  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复核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或委托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复核工作,由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逐级上报复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行业,按创建命名管理权限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核的,属一般问题的要限定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命名,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创建的动态管理,强化业务指导。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放心消费示范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命名:

(一)在申报与考核过程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行业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行业内发生较大投诉举报事件,并被媒体曝光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创建管理中的有关表格、牌匾等式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申报表

申报单位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地 址

 

负责人

 

主要经营项目

 

创建级别

□县(区)级     □市级       □ 省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理由及承诺事项

 

 

 

 

 

 

    盖章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商圈)创建申报表

申报单位

 

街区地址

 

办公地址

 

负责人

 

街区内经营者情况

 

创建级别

□县(区)级     □市级       □ 省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理由及承诺事项

 

 

 

 

 

 

 

 

    盖章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创建申报表

申报单位

 

批准设

立单位

 

办公地址

 

负责人

 

主要成员及数量

 

创建级别

□县(区)级     □市级       □ 省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理由及承诺事项

 

 

 

 

 

 

 

 

    盖章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