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市场监管,控制产能过剩的建议》的答复摘要
更新时间:2016-08-02 13:50:4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依据企业申请,在登记要件齐全的前提下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工商部门积极推进“先照后证”等改革举措,全面落实工商登记“双告知”,梳理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三个目录,并通过各级政务大厅和工商红盾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大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认真梳理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规定,利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等契机,积极宣传相关政策要求,使经营者及时了解国家产业发展和淘汰落实产能的规定,鼓励引导其从事环保和国家支持发展的行业。在规范登记注册行为上,进一步严格和规范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和信息审查,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