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流动商贩管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的答复摘要
更新时间:2016-08-02 13:58:25
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确定为综合执法具体范围,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确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近年来,省工商局立足自身职能,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导流动商贩“进场经营”。通过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实行先照后证、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等措施降低流动商贩“进场经营”成本。同时,积极引导科学消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引导消费者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商场、超市、便利店消费,促使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文明消费。通过案件查办、霸王条款整治、商品质量抽检、消费预警等措施,依法及时惩处销售不合格商品、掺杂使假、伪造冒用、虚假宣传等行为,有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