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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实行)

    更新时间:2017-11-14 02:11: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工商部门在依法实施工商职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开发随机抽取所需技术设备及软件,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制定工商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由省工商局组织实施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企业所在的市、县(区)工商部门进行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上级工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也可依法自行实施检查。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五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省工商局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 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七条 省工商局各相关业务处(局)室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17年始应当对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九条 各级工商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操作和实现。
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由省工商局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随机抽取;必要时省工商局可直接委托下级单位抽取。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随机抽取。
第十条 工商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名单由各级工商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由省工商局或实施检查的工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省工商局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省工商局各相关业务处(局、总队)室依据职责,按照清单规定事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省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全程参与监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抽取名单的承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由省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派发至各级工商部门。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工商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结果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线索导入“吉林省工商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案件管理系统”进行下一步处理。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工商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下级工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工商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