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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白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润滑油案件

    更新时间:2017-12-25 03:27:03

2017年,根据吉林省工商局抽检工作计划,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检测机构对润滑油市场进行检查,对大安市某电瓶润滑油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某品牌合成机油,库存只有2箱,共计:12桶,执法人员和检测机构人员决定对该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机构检验,检验结论:泡沫性不合格。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给大安市某电瓶润滑油商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后,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标称生产企业并附《行政约谈告知书》,要求标称生产企业在七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约谈,在约谈过程中,企业委托代理人确认该商品为其公司生产,关于某品牌合成机油泡沫性不合格,企业委托代理人说:经公司技术部核对,该润滑油配方没问题,他们对企业留存的样品进行了检测,也没发现问题,所以公司要求提出复检,我局依法受理了该复检申请,但在约谈过程中,执法人员帮助企业分析此次抽检商品不合格原因,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建议该公司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来研究此事,如果复检结果仍不合格,这将是最终结论。我局依法给生产企业送达了《关于复检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生产企业自收到本通知起七日内来人办理相关手续并预交复检费。逾期视为放弃复检要求。在第五日时,企业委托代理人来电话说公司不准备复检了,经专题会议研究,此次抽检商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出现在工人操作或者运输、仓储过程中造成的,已经进行整改并召回了该批不合格商品。我局依法对此案作出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这个案子是我们抽检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经营者店小、主营电瓶、兼营润滑油、抽样基数也少,现场有三个品牌润滑油在售,经和检测机构人员商量,决定抽取某品牌合成机油,检测结果出来后,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对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约谈,约谈后我们才得知该品牌润滑油是韩国企业生产,经过多次对话沟通,最终标称生产企业放弃复检,接受处理。此案中行政约谈起到了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