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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吉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3-17 15:24:15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5—2016年度吉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要加大中小型企业参与的数量,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申报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满两年、完成2016年度年报和信息公示工作,且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公示年度(2015—2016年度)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申报之日起不能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
(三)企业应设置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
(四)企业合同履约状况良好,无恶意违约行为。
(五)企业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
(六)企业积极受理处理各类举报投诉。
二、公示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单位要填写《吉林省2015—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进行申报,相关表格请到吉林省工商局门户网站(www.www.lytqclean.com)或吉林省守合同重信用QQ群(237877425、110982790)下载。书式材料由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上报,电子文档由申报单位直接上传到指定的电子邮箱(sgh_lc@126.com)。
(二)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及须知所列文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留存,一份送省局合同局审核),送交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之后推荐到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审核合格的企业统一推荐上报省工商局合同局。在吉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到省工商局合同局申报,也可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申报。
(三)审核公示。省局合同局对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上报的企业名单、书式材料汇总审核,审核后再征询省局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形成拟公示名单,利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四)研究确认。将通过企业自愿申报、各级局审核推荐、征询省局相关处室及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公示企业名单,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认,以公告形式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在公示期间(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两个年度内),接受社会公众对公示企业的监督和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随时撤销企业的公示,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三、时间安排
1、2017年3月1日起企业开始申报。
2、2017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县(市、区)局受理审核。
3、2017年4月1日至4月15日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4、2017年4月25日为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上报截止时间。
5、2017年4月25日至5月20日省局审核,6月中旬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确保申报、审核、推荐工作落到实处。
(二)营造浓厚氛围。要通过各种活动日、对外服务窗口、网络、媒体等,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支持原有类型企业的参与,积极鼓励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涉农企业的申报,不断拓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覆盖面,扩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影响力。
(三)严格审核推荐程序。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要通过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逐级审核,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以正式文件逐级推荐上报。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年报、变更登记、商标品牌建设、抵押登记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
附件:吉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联系人:李冲,李利明 联系电话:85279124,8176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