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商标局查处侵犯“剑南春”、“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案
作者:商标局 更新时间:2016-07-18 09:26:07
当事人涉案侵权酒共计15瓶,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6030元。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15瓶酒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作者:商标局 更新时间:2016-07-18 09:26:07
当事人涉案侵权酒共计15瓶,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6030元。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15瓶酒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