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路径探析
作者:张靖 更新时间:2017-02-20 09:56:49
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路径探析:一种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视角
张靖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是发展信用经济、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其本质是市场监督管理方式的变革。商事制度改革中“宽进”与“严管”相辅相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否创新监管方式,关系到放宽市场准入的力度,如果“严管”没有跟上,“宽进”将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经营主体呈井喷式增长的浪潮中,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信用监管体系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理性、理智的路径选择。本文以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实践为视角,探析市场主体信用监管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并给出健全市场信用监管机制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企业信用;市场监督管理;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这就明确规定了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的方向和路径。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信用监管”提出总体思路,经过几年的实践,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已成为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效能的重要路径,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若不正视并加以解决,将会使信用监管流于形式,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信用监管工作实际,分析当前企业信用监管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 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一)市场主体年报不及时。虽然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发布了关于开展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但仍有部分经营者不主动及时年报。由于中国信用监管刚刚起步,企业信用意识淡薄,对失信风险预见不足,认识不到不及时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自己信用产生影响,对今后评选荣誉称号、招投标及银行信贷等都会受到限制。同时,缺乏信用约束的社会氛围,还未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动机制,现有的失信惩戒机制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继续进行银行信贷等商业活动。而移入、移出徒增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量,却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有的经营者拿到营业执照后不再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更有甚者处于失联状态,联络员电话号码和住所地址更换都未及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无法在银行贷款后,才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即便申请移出也会留下失信污点,对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不利的。
(二)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失真。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基本内容、经营所需的审批许可和年报期间上报的资产负债信息、合同履约及荣誉称号等商务信息内容是市场监管部门掌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如何年报及年报的重要性对企业联络员进行培训后,一些企业在信息填报时仍粗心大意或故意隐瞒事实,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上报信息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进行实质监测,使这些不实的信息记载到信息数据库中,影响信用评价的准确性,难以如实反映企业实际信用状况,不利于商事活动的开展。例如,有的“空壳”公司经营几乎都依靠贷款,在企业年度信息报告时弄虚作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合作企业及社会公众对于企业信用的真实判断。
(三)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虽然县内30多家政府部门召开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及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部门联席会议。同时与多部门实行了信息共享制度,为各有关部门逐一建立授权用户,用于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有关部门确定了分管领导、牵头科室和联络员,并对联络员进行了培训,但仍存在部门间信息沟通协作机制不畅问题。政府其他部门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例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等。而各部门信用信息终端难以有效对接,导致部门之间掌握的信息没有实现共享,现阶段信用评价活动处于各自为政状态。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做出的信用评价除银行业外暂不被其他部门采用,其他部门对市场主体做出的行业信用评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未及时掌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还只停留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内,了解市场主体荣获“守合同重信用”、“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信息,对税务、劳动监察、司法、金融等领域掌握的行业资质、银行信用等级、税费缴纳情况等涉足不深。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缺少关于市场主体偷税漏税、拖欠工资、刑事处罚、逾期还贷等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失信信息。
(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不足。在《条例》落实过程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识不到位,出现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市场主体违规经营后一罚了事,不愿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失信企业信息。相关行业负责人说:“主管部门和企业就像父母和孩子,孩子再怎么不听话,也不希望别人来管”。另一方面是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监管过程中不习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受“家丑不宜外扬”传统观念影响,主观上存在报喜不报忧的问题。有的同志错误的认为,上报监管对象失信信息就说明自己工作没做好,是“给自己脸上抹黑”,影响自身形象。再加上一旦将企业失信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将对监管对象信用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其交易和发展,所以有相当一部分行业监管人员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这直接影响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积极性。
二、应对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诚信经营氛围。要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信用约束机制,营造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深入企业内部与企业负责人讲解企业信息公示对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借助国内外正反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信用经济时代企业信用的价值,要求企业诚信经营,珍惜信用,准确、及时公示信用信息,提高企业对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认识,促使企业将信用信息申报工作当成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依法开展信息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公示信息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必须于法有据,一经公示,能够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客观性原则,公示信息只作实事陈述,不做主观评判;三是自查自纠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企业上报的信息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示的登记备案信息准确率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率、公示率、准确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加强年检信息审查功能,对信息虚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企业联络员进行数据填报、法律、法规培训后,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了保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动员十次,不如问责一次,市场主体要对申报的年度报告信息中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好审核关,不仅要审查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情况,还要认真核实市场主体申报的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情况信息的真实性,细心推敲各报表之间的关联性,辨别申报信息的真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虚报行为,要予以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经营者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扩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一是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自身优势,市场主体准入渠道,丰富市场主体原始登记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经营住所和审批许可等;动态管理渠道,完善市场主体经营情况、违法被处罚情况、被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举报情况等。二是吸纳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主动向法院、公安、税务等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搜集职能范围以外的信用信息,把相关部门提供的守信、失信等信用信息及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庞大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建立信用信息协作制度,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掌握的信息进行发布,供社会商事活动参考,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要主动抄报相关部门,以便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五)建立统一信用信息联动平台和标准。不断升级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功能使其涵盖各行业信用数据,防止各部门重复进行软件开发,导致数据分散不能发挥集成效应。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将信息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相关部门即可通过系统查看到行业内新增企业,避免“先照后证”改革后产生监管“真空期”和“断档期”。其他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的行业信息各部门可立即共享,降低行政成本,打破“信息孤岛”。制定统一信用标准,防止各部门各自为政给出不同信用评价,无法准确定位企业信用等级。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依托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在资格审查、招投标等活动中,将失信企业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管辖范围明确信用信息公示责任,具体落实到主管领导、主管科室、联络员,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由政府指定专门部门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条例》要求履行公示职责的部门,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检查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防止行政保护阻碍信息公示力度。
(七)加大信用监管培训,提高市场监管人员素质。信用监管是一种新的监管理念和方式,综合运用信息化数据监管,必须更新市场监管人员知识体系使其熟练应用信用监管方式,加大信用监管软件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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