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实现登记注册便利化
作者:张金新 更新时间:2016-10-20 15:48:00
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
实现登记注册便利化
吉林省工商局个体处 张金新
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与准入制度相对应,两者共同构成工商部门确认个体工商户资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便利化,包括了登记制度中从准入到退出的每一个环节,推动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是实现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的现状与背景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退出的两种主要形式。注销登记是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等主动提出申请,是市场主体合法退出途径,属于主动退出。对个体工商户吊销是因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一种处罚行为,两种情况,属于被动退出。
(一)个体工商户主动退出较少。个体工商户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而申请注销应当是其退出市场的主要方式,工商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行政管理的辅助手段,应当居于次要地位。但现状是许多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后往往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严重影响了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取消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消了为验照可以集中吊销的措施,基层局无法清理不再实际经营又不主动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造成垃圾数据较多,年报率较低,严重影响了商事制度改革改革的成果,影响了信用体系建设。以吉林省为例,2014年度应当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为117.57万户,完成的为82.07万户,年报率为69.80%,据初步统计未报送年度报告的35.5万户中至少有25万户已经不再实际经营。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求。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局长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情况时表示要稳步推进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的简化和完善,继续扩大试点,推广“简易注销”,使企业尽快办好注销手续。
以上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的现状和背景表明,需要研究完善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退出机制。
二、吉林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完善退出机制的主要做法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吉林省工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明确基本原则。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坚持控制风险的原则。依据现行有关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完善制度设计,保障个体工商户及其债权人、交易对象等合法权益。坚持增减有序的原则。坚持“以增量去存量”,根据新增个体工商户数量等因素确定简易注销数量,以开业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分步分批开展,确保个体工商户总量波动不大。明确试点范围,自
(二)明确注销程序。明确了简易注销程序。确定了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的方式、材料、审查、核准4个程序。对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材料予以再次简化。一是营业执照丢失的,由原来需登报发布公告简化为经营者自主声明,切实减轻了办理注销登记的负担。二是家庭经营的办理注销登记由原来需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简化为负责人或家庭成员签字。
明确了强制注销注销程序。确定了登记机关对没有自行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实行强制注销的认定情形、认证材料、公示公告、债权债务、救济措施,体现了3方面特点。一是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对个体工商户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三年以上不验照、不申报年度报告等4种情形,可以实行强制注销。二是严格把关。在强制注销公示、公告前,试点单位将公示、公告信息报送省局确认后才能予以发布。三是完善救济措施。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举证其持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注销。
目前,按照《吉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已经对21114户个体工商户发布了拟强制注销公告,公告结束后,按照程序办理强制注销。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个体工商户依法、主动、有序退出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工商总局批复重庆市永川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盐城市、浙江宁波市四地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四川省、吉林省等12地根据总局指示精神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议注销,完善退出机制。这就需要在国家层面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确定退出的“规矩”,实现依法行政。
(一)完善退出法律法规。应以国家层面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或修订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体工商户的退出方式、条件、责任和程序,为有序退出奠定法律基础。明确退出市场的法律责任、条件和程序等规定,实现市场主体退出有法可依。出台关于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的指导办法,对被清退市场的行为统一规范,完善操作流程。优化注销登记程序,降低退出成本,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合法注销。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力度,定期回访回查,及时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建立被吊销个体工商户主要负责人的惩戒机制,实施市场禁入,限制其再投资行为,并将失信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自然人。
(三)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依托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与公检法院、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建立市场主体退出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和信用监管体系,按照情况发布信用信息,促进其信用自律,增强诚信意识。实现分类监管,建立守信激励机制、警示预警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形成多方面制约、多途径监督、多部门联手、多手段管理的格局,让违法个体工商户“一处违法、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