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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工作动态(2016第十二期)

    更新时间:2016-12-14 10:47:41

 

 

 

蛟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欺诈消费者行为案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开发的小区给消费者(买受人)办理入住环节过程中,收取消费者热能表款、楼宇门款、有线电视入网费、水表初装费、高层住宅可视对讲款等。当事人于2011年4月13日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在其开发小区建设住宅楼16栋,商品房1026套,其中高层8栋,商品房576套,多层8栋,商品房450套。截止检查时止,当事人以回迁、顶帐、销售的方式,共回迁、顶帐、销售商品房530套,已办理入住手续434户。当事人在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入住环节时,违反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省价[2012]179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广播电视局吉建办[2007]27号《关于对全省新建住宅配套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的相关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10]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将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以“开发商代收”的名义,隐瞒收费的真实情况,另行向消费者(买受人)收取水表款223120元;热能表款418000元;楼宇门款83700元;可视对讲款27000元;有线电视入网费490300元。扣除于2014年8月14日被吉市工商行处字[20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规收取的有线电视入网费28800元,共获取违法所得12133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欺诈消费者行为,并处罚款1213320元。
 
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做内容不全面、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 反映当事人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在宣传册上印有“进取型 MT CVT、精英型 MT CVT、尊贵型 CVT”与上述5个车型对应的“综合工况油耗L/100km”分别是“5.6、5.6、5.6、5.6、6.2”等内容,举报人怀疑其真实性。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12月起,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使用2013年12月版印有“进取型 MT CVT、精英型 MT CVT、尊贵型 CVT”5个车型,与上述5个车型对应的“综合工况油耗L/100km”分别是“5.6、5.6、5.6、5.6、6.2”等内容的宣传页。后又改用2014年10月版宣传单页,该单页印有“进取型 MT CVT、精英型 MT CVT、尊贵型 CVT”5个车型,与上述5个车型对应的“综合工况油耗L/100km”分别是“5.6、5.6、5.6、5.6、5.9”等内容。在当事人的公司网站上,对该汽车的车型介绍是“进取型MT、进取型CVT、精英型MT、精英型CVT、尊贵型CVT”5个车型,与上述5个车型对应的“综合工况油耗L/100km”分别是“5.6、5.6、5.6、5.6、5.9”。该车进取型MT销售6245台、精英型MT销售9938台、进取型CVT销售10264台、精英型CVT销售26470台、尊贵型CVT(四驱)销售2684台,没有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已构成了对涉案商品做不全面、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罚款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