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工作动态(2016第十一期)
更新时间:2016-11-09 10:37:06
杨某某擅自拼装车辆案
通化市工商局根据省局转办的举报材料,对当事人杨某某擅自拼(组)装农用车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7月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是小农机具修理和农机配件,没有拼(组)装车经营项目。拼(组)装机动车经营项目须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但是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从河北省徐水县废旧钢材市场购进报废车辆零配件,包括拼装车使用的前后桥、车架,雇佣没有任何技术资质人员从事拼(组)装农用机动车(俗称四不像)活动。至案发时止,共拼装了7辆农用车,其中5辆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附近的村民,每辆获利1000元,为辽宁省新宾县用户来料加工2辆,收取加工费2400元。拼装的7辆农用机动车共获利7400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3、并处60000元罚款;共计67400元。
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违法行为案
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接到举报称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售流通人民币。经查,当事人在其店面柜台摆放“人民币大系(第二、三、四套人民币)”,用于销售,通过公司销售记录单发现当事人销售“第四套小全”的记录,当事人未取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构成了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获得“人民币大系(第二、三、四套人民币)”共一册,从朋友处购进,未销售成功,购进“第四套小全”50册,售出50册,进货价每册228.00元人民币,售价每册558.00元人民币,因此一共盈利(558.00-228.00)*50=165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人民币大系(第二、三、四套人民币)”一册;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00元;3、罚款人民币33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