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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工作动态(2016年第十期)

    更新时间:2016-10-20 10:28:08

 

长春市某乳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案
伊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长春市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甜牛奶”商品在外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经查,当事人的商标是2002年12月2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有效注册商标,并于2011年5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当事人委托天津某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牛奶”商品在外包装箱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属于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
 
长春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案
长春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平台、新文化报发布4月25日起开展“第二届家具直销节”活动,其中有“买家具、送沃尔沃”汽车环节的有奖销售活动,在活动期间内购物满2000元即可参加此项集中抽奖活动,消费满2000元即可获得一张抽奖券,消费越多获得的奖券数量就越多,把两辆沃尔沃汽车开回家的几率就越大的抽奖活动,奖品设置为沃尔沃“XC60、S60L”汽车各一辆(三年使用权),抽奖分两次进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所指的违法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法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