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工作动态(2016第八期)
更新时间:2016-08-26 16:17:20
蛟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欺诈消费者行为案
蛟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其开发小区建设住宅楼16栋,商品房1026套,其中高层8栋,商品房576套,多层8栋,商品房450套。截止检查时止,当事人以回迁、顶帐、销售的方式,共回迁、顶帐、销售商品房530套,已办理入住手续434户。当事人在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入住环节时,违反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2012]179号);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对全省新建住宅配套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的相关规定》(吉建办[2007]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的规定,将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以“开发商代收”的名义,隐瞒收费的真实情况,另行向消费者(买受人)收取水表款223120元;热能表款418000元;楼宇门款83700元;可视对讲款27000元;有线电视入网费490300元。扣除行政处罚没收违规收取的有线电视入网费28800元,共获取违法所得12133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欺诈消费者行为,并处罚款1213320元。当事人于2015年5月20日缴纳罚款10万元,2015年8月31日,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于2015年11月5日,再缴罚款8万元。
辉南县田某某销售化肥欺诈案
当事人田某某于2014年12月7日从天津市某化肥有限公司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购进了60吨傅老大牌复混肥料,该复混肥料外包装正面技术指标用较小字体标注总养分≥30%,背面原料组成说明用较大字体标注总养分≥57%。随后当事人将该复混肥料向辉南镇周边农民进行销售。当事人为了提高化肥销量,在向农民推销时宣称该化肥总养分大于等于57%,放在地里肥劲大。购肥农民看到背面包装标识也就相信了当事人的宣传。截至2015年3月末,当事人已将该批次60吨化肥全部以每吨265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周边农民,货值15.9万元,获利1.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3.罚款15000元。